通知公告
渭滨区委全委会对镇街区级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办法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7-06 | 浏览:次 ] |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任工作制度,提高选人用人透明度和公信度,经区委研究决定,对镇街、区级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票决。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全委会对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党政正职(含常务副职),区人大办公室主任、区政协秘书长,区人民法院正科级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正科级副检察长,各人民团体正职,镇街党政正职等正科级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票决,以及需要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第三条 需经全委会票决的干部,由区委常委会酝酿确定人选,提交全委会投票表决。 因特殊情况个别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由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票决镇街、区级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实行等额票决。根据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干部人选情况,也可实行差额票决。 第五条 全委会票决由区委常委会主持,区委书记(或区委书记委托的区委副书记)为会议主持人。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区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票决结果。 第六条 全体委员应按照提供的人选简历和基本情况进行酝酿思考,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区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区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票决。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票决。 第七条 全委会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全委会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候补委员只参加审议,不参与票决。 第八条 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区委常委会在参加会议的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区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第九条 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条 暂缓票决的,区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票决。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书面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用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区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区委组织部将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向区委常委会汇报。 (四)区委常委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区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二条 全委会成员要正确行使权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持独立思考,认真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渭滨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滨区委全委会、常委会研究任用干部票决办法》同时废止。 |
[上一篇]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年休假工作...
[下一篇]渭滨区委常委会研究任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