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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2-18 | 浏览:次 ]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促进干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借调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市级部门因工作需要,从我区借调工作人员;

(二)因全区阶段性工作或完成上级交办临时性工作,从区内单位借调人员参与中心工作;

(三)区级部门因工作需要,从区内其他部门借调工作人员;

(四)区级机关确因人员不足,从系统内下属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第四条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镇街干部原则上不得借调,确需借调的,应征得区委组织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

二、人员条件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的财政全额供养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三、期限待遇

第六条 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12个月。借调期满,需继续借调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工资关系不变,其工资、福利待遇、年终考核奖均由原单位发放。

四、审批程序

第八条 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事先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请示,说明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借调起止时间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调对象的具体情况,并填写《渭滨区机关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审批。

(一)市级机关因工作需要拟从我区借调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与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进行沟通,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

(二)因全区性中心工作需借调人员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借调工作人员计划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批,通知借调工作人员按时报到,参与工作。

(三)区级机关从其他部门借调工作人员,由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后,借调单位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向区委、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区级机关系统内,借调工作人员由借调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征求所在单位和个人意见后,办理借调手续,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管理考核

第九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政治、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借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转接组织关系并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假期。

第十二条 借调人员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借调单位应向原单位提供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十三条 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借调单位应及时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鉴定,鉴定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六、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借调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借调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借调单位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借调单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以至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通报给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借调人员、先借后批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渭滨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